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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建設lian zheng jian she
制度文件Institutional documents
2017
02-27
監察制度
發布者:曠遠集團     浏覽次數:9547
 

1.0總則

1.1為了規範和加強集團監察工作,保證公司各項條令暢通,維護公司管理、經營秩序,促進公司的廉潔建設,保證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内部實行監察制度,監察工作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在董事長的直接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依照公司規章制度,獨立開展工作,行使監察檢查權。

1.3本制度适用于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及設立的其他機構。

2.0内部監察機構和人員

2.1公司監察部是公司專職内部監察機構,按公司規定行使監察職權,監察部門直接向董事長彙報工作。

2.2監察部配備符合工作要求的監察人員,監察人員要求廉潔自律,模範地遵守公司制度,不徇私舞弊,不以權謀私。

2.3監察人員要客觀公正,在适用公司制度上人人平等。

2.4監察人員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

2.5監察人員應當堅持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工作原則。

2.6監察人員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應認真總結,在查處具體案件的同時,注意規範公司制度,努力從源頭堵塞漏洞。

2.7監察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以公司整體利益為重,認真聽取公司其他部門、人員和相關單位的意見,綜合分析判斷,但不受其他部門、個人和相關單位的幹涉。

2.8監察人員與查處事項或人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2.9監察人員應當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

2.10監察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要注意維護公司利益和形象。

2.11對公司員工和公司臨時招用的其他人員的違法、違紀、失職行為,對相關合作單位違反合同規定行賄等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向審計監察部提出舉報或投訴。

3.0監察對象

3.1集團各職能部門、事業部和下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公司、參股公司及設立的其他機構的全體人員,包括正式員工及其他臨時人員。

3.2違反約定侵害曠遠集團利益的合作廠商及其他個人。

3.3曠遠集團授權的人員。

4.0監察主要職責

4.1負責查處公司内部員工涉及經濟方面的違法、違規、違紀、違約等行為。

4.2負責查處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非法侵占公司财物、索賄、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

4.3負責對侵害公司利益的合作供應商及其相關人員進行查處。

4.4負責受理重要來信、來訪、投訴、舉報。

4.5負責公司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涉及經濟方面的普查、抽查、重點檢查等。

4.6負責公司的廉政建設,開展廉潔教育培訓、宣傳、推廣。

4.7在監察工作中,針對發現的管理漏洞,積極提出合理建議。

4.8負責查處公司員工其他涉及違反職業道德、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9負責舉報信息的收集、登記、分析、處理等工作。

4.10對舉報、投訴重大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審計監察部可以依照公司有關規定提請董事長給予獎勵。

4.11負責董事長交辦的特殊事項的調查取證和報告。

5.0監察工作原則

5.1堅持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處理問題。

5.2堅持實事求是,以事實為依據,認真調查核實。

5.3維護當事人特别是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權利。

5.4解決實際問題和思想教育相結合。

5.5對署名舉報做到件件有交代,事事有落實。

5.6處理違紀行為寬嚴有度,對需要處理的違紀人員,分情況,區别對待。

6.0監察工作程序

6.1接受舉報或調查任務,經部門總監批準立案後,做初步分析,做出調查方案。調查方案主要包括調查人員的組成、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6.2對有關人員、知情人員進行走訪、調查、取證。監察人員要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包括但不限于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調查筆錄。收集的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處理有關事項的依據。

6.3調查工作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制作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的内容包括:受理依據、違規違紀事實和性質、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意見、處理意見、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報告時間等。

6.4調查報告報董事長批示後,實施處理決定。

6.5監察部調查的案件,普通案件(指涉案金額在1萬元以下、涉案人職務為經理級以下、沒有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結案,重大案件(指涉案金額在1萬元(含)以上或涉案人職務為經理級以上(含);觸犯刑法或經公司通過訴訟、仲裁方式處理的案件;造成較大損失或影響的其他案件;)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報監察部部長批準,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因重大疑難案件在延長時間内仍不能結案的,須報董事長批準。

6.6監察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可以查閱和複制與監察事項有關的一般資料;經監察部部長批準,可以查閱和複制公司銷售記錄、财務帳目等機密材料;經董事長批準,可以查閱、複制公司絕密材料。

6.7監察部門有權向公司任何部門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講明身份。調查案件可以一個人進行,但調取證據必須兩個人進行。

6.8調查取證時,應當問明證人的身份、證人與被調查人之間的關系,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僞證或者篡改證據應負的責任。

6.9詢問證人應當分别進行;必要時可以錄音、錄像。

6.10收集證據應當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時,可以拍照、影印、複制,但應注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單位或者出處,并由提供原物、原件的部門或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6.11對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證據,監察部可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的人員參加調取;需要進行鑒定的,由鑒定人寫出書面結論,并簽名或者蓋章。

6.12監察部調查人員應當詢問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辯解。

6.13詢問證人、被調查人應制作調查筆錄,真實記錄;證人、被調查人要求自己書寫筆錄的,應當允許。如自行書寫的筆錄未能說清事實,調查人可繼續詢問,就不明事實的詢問應制作規範的筆錄,并要求證人、被調查人在每頁筆錄上簽名。

6.14對調查中發現的不屬于監察中心管轄的事項,監察人員可一并調查,也可移送公司其他部門處理。一并調查的,在報部長批示前,應征求其他有管轄權的職能部門意見。

6.15部門根據調查掌握的事實、證據情況,做如下處理:

6.15.1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報部長審批結案或繼續調查。

6.15.2事實清楚、證據确鑿的,做出處理、處罰建議報部長審批後出具報告上報董事長。

6.15.3已查明的事實證實不屬于監察部管轄範圍的,轉交相關部門處理。

6.15.4監察部門在調查公司工作人員受賄、侵占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時,發現或确定已經涉嫌犯罪的,報董事長決定是否移送司法機關查處。

6.16監察部做出的處理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部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6.17在調查中或結案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6.17.1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領導的決定、命令,應當予以糾正的。

6.17.2各部門做出的決定、命令、指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撤銷的。

6.17.3給公司、消費者、公司工作人員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6.17.4對各部門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适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6.17.5對公司制度、體制、流程等漏洞,建議相關職能部門予以創建、修改、完善。

6.17.6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6.18監察部做出處罰決定或建議經董事長批準發文後,監察人員應對處理決定或建議的落實進行跟蹤,并将結果上報董事長。

6.19執行部門在執行過程中發現相關決定或建議确有錯誤,應報監察部核查,經審計監察部部長審批後上報董事長,但不應該停止決定或建議的執行。

6.20當事人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監察部申請複審,監察部應當自收到複審申請之日起10日内做出複審決定;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申請複核,是否受理,由審計監察部決定。複審、複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6.21當事人對監察建議有異議或不能執行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15日内向監察部提出,監察部應當收到異議之日起10日内回複。對回複仍有異議的,由監察部報董事長審批。

6.22對違規違紀案件處理執行完畢後,應在15日内完成監察案卷的編目、裝訂工作,歸檔管理的文件資料應包括《審計監察部受理案件登記表》和《文件報批單》、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有關領導的審批意見、監察決定或建議、其他需要歸檔的文件資料。

6.23歸檔文件、資料為視聽資料或不便歸檔的,應該寫明原因,并把相關内容記載于檔案内。

6.24監察文件、材料、案卷一般不對外借閱,必須借閱者,需要經監察部部長批準。

7.0監察工作依據

7.1公司下發的各項規章制度。

7.2公司依授權下發的與制度有同等效力的各類文件。

7.3公司會議的有關決定。

7.4國家的法律、法規。

8.0監察工作措施

8.1監察人員在調查違規、違紀、違法、違約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在報董事長審批後,暫時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反紀律行為的文件、資料、票據、财務帳目、現金、物品及其他涉案物證(以上屬于私人物品的除外)。扣留、封存時作好物品交接清單,由當事人、當事人所在部門負責人、辦案的監察人員簽字确認。扣留、封存為文件、資料、票據的由辦案監察人員保管,扣留、封存為财務帳目、現金、支票的由所在公司的财務部門保管,扣留、封存為其它物品的由所在公司的行政部門保管。

8.2要求案件涉嫌部門和涉嫌的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轉移涉案财物和證據。

8.3要求被調查的部門負責人或被調查人到指定地點、指定時間就調查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如果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沒有提出書面延期申請或拒不按指定地點、指定時間作出說明的,監察人員可把情況書面上報董事長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關責任人處罰。

8.4建議有關部門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嫌疑人員執行職務,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8.5決定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違規嫌疑人員執行職務的,應報董事長批準。批準後,通知被調查人主管部門,并由其主管領導安排好相關工作,以防止影響部門正常工作。

8.6建議有關部門對合作供應商予以制裁。

8.7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公司章程、規定和違反紀律的行為。

8.8被調查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妨礙案件查處和執行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依照公司制度就妨礙案件查處和執行先行處理。

8.9履行監察職責必要的其他措施。

9.0違紀責任

9.1對違紀人員,公司有規定的,按公司規定處罰;公司無規定的,監察部可以參照相關制度提請董事長批示處罰相關人員。

9.2被監察部門和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領導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處分:

9.2.1隐瞞事實真相、出具僞證或者隐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9.2.2故意拖延或者拒絕提供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财務帳目及其他有關材料和其他必要情況的;

9.2.3拒絕就監察部門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9.2.4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9.2.5有其他違反本規範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9.3對申請人、舉報人、投訴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複陷害的,依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4舉報人或投訴人為本公司職員或相關合作單位,誣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情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5監察人員違反本規範第五條或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洩露秘密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0附則

10.1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監察的工作制度與本制度有抵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10.2本制度的最終解釋權歸監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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